新疆我家电器有限公司

新疆我家电器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0104民初1981号
原告:新疆我家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南二路1栋1层101室。
法定代表人:邓艳,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未到庭,其余情况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我家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3月24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我家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89.6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判员 李  庄  博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祖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