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0104民初1002号
原告:**,女,1976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米**。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超,新疆仕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我家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南二路号****。
法定代表人:邓艳,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李萌,男,198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新疆哈密市伊州区。
原告**与被告新疆我家电器有限公司、李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潘 泓 翰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阿孜古丽·吐尔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