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我家电器有限公司

某某、新疆我家电器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0104民初1004号
原告:***,女,1974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唐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超,新疆仕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我家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南二路号****。
法定代表人:邓艳,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李萌,男,198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新疆哈密市伊州区。
原告***与被告新疆我家电器有限公司、李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潘     泓     翰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阿孜古丽·吐尔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