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1民初4908号
原告:**彬,男,1970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定州市。
被告:北京安居创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镇**东区8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彬与被告北京安居创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8日立案。原告**彬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彬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