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鑫泰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某某泰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泰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02民终930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泰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常庄镇门赵庄村西。
法定代表人:魏宏喜,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仕刚,唐山市丰润区泉河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67年11月15日出生,满族,现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立功,河北开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浩然,河北开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泰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17)冀0208民初44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泰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表示不予缴纳,提出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泰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 鑫
审判员 周 丽
审判员 高 颖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李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