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都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2822民初316号
原告:***,女,土族,1977年10月20日出生,住青海省都兰县,现住该村381号,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青海开泰农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都兰县香日德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822757409908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与青海开泰农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1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提起的本案诉讼与被告青海开泰农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3日以本案原告为被告提起的(2022)青2822民初339号劳动争议一案,均是对都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都劳人仲决字(2022)3号仲裁裁决书不服而提起的诉讼,上述两案应当并案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2)青2822民初339号案件审理。
审 判 员 王 岑 森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看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