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西法执字第1287号
申请执行人:昆明欣如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昆明市西山区沙地村华沙路上段
法定代表人许映华,该公司董事长。
组织机构代码:76389262-5
被执行人:畹町恒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瑞丽市畹町经济开发区建设路54号
法定代表人周静
组织机构代码:57980626-4。
上列当事人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西法民初字第51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到银行、车管所、房管局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均不能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致本案执行不能。现因被执行人住所地为瑞丽市畹町经济开发区建设路54号,本院依法委托瑞丽市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重新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李毅祥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