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瑞执字第162-2号
申请执行人***如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昆明市西山区沙地村华沙路上段。法定代表人许映华,该公司董事长,组织机构代码:76389262-5。
被执行人畹町恒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瑞丽市畹町经济开发区建设路54号。法定代表人周静。组织机构代码:57980626-4。
关于我院受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委托于2015年9月7日立案执行的***如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畹町畹町恒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畹町恒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瑞丽市畹町经济开发区建设路56号有土地一宗,但该宗土地己被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查封,我院依法对其进行轮候查封,除已被查封(轮候)的土地外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鉴于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瑞丽市人民法院(2015)瑞执字第16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高连闯
执行员 杨 坚
执行员 田吉皓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排 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