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陕0103执2189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碑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刘娜,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陕西***鑫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白楠。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碑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陕西***鑫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本院(2017)陕0103行审30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权利人西安市碑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陕西***鑫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已经自觉履行完毕,本案现已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陕0103行审30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本页无正文)
执行长 杨护军
执行员 孙 红
执行员 王 军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黄凌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