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陕0702民初3478号
原告:陕西***鑫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房。
法定代表人:白楠,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密,陕西善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翠,陕西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汉中天融城市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经济开区。
法定代表人:李栋,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姚瑶,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陕西***鑫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汉中天融城市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陕西***鑫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孙密、王翠,被告汉中天融城市发展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姚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陕西***鑫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价款315794元;2、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63158元;3、请求贵院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系经营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等业务的经营主体,被告汉中天融城市发展有限公司因其业务需要于2019年5月31日于原告签订办公设备用品采购合同,向原告采购过电脑、电脑包、组装台式机等各类办公用品,合同签订后原告先后10次根据被告提供的采购订单向其提供价值415794的办公设备用品。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在2019年12月30日前,向原告支付所有办公用品的采购费用。但支付时间到期后由于被告称其资金紧张需要暂缓支付费用,原告处于合作及信任考虑就予以同意。截止到2020年5月20日被告仍还在向原告采购办公用品。因被告采购的办公用品较多,采购费用较高,却又一直拖延给付,故原告就一直多次催要。在2020年9月27日通过对公账户,被告向原告支付了10万元的采购费,但剩余下欠的采购费用却一直都不给付,故起诉要求依法判决。
被告汉中天融城市发展有限公司辩称,原告起诉的购买设备情况属实,原告提供的货物都高于市场价,质保和服务原告都没有做到。被告是房地产项目,并不是恶意拖欠,由于疫情和国家对房地产放贷的影响,被告确实是没有钱,账户也冻结了,被告正在积极的融资,大概7月底能给原告支付所有的款项,所以希望双方能调解解决。原告要求的20%的违约金过高,原告要求赔偿律师费用,但原告雇两个律师是不必要的。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19年5月31日签订《办公设备用品采购合同》,原告根据被告的《采购订单》先后向被告交付电脑、打印机等价值415794元的办公设备用品。2020年8月17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承诺函,承诺在2020年9月30日前,向原告支付办公设备价款415794元,之后,被告在2020年9月27日向原告支付了10万元,剩余货款一直拖欠未付。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原、被告营业执照、采购合同、采购订单、货物签收单、增值税发票、承诺函、银行付款回执、律师代理费发票等证据证实,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按被告的订单交付货物后,享有收取价款的权利,被告应当按约定的价格和期限付款。现被告欠款逾期未付,构成违约,应及时支付下欠货款并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被告辩称违约金过高,本院酌情予以调整;被告辩称原告雇请两名律师无必要性,因本案案情简单,双方对欠款的事实无争议,辩解成立,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汉中天融城市发展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陕西***鑫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下欠货款315794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以315794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3倍计算);赔偿原告陕西***鑫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5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984元,减半收取3492元,诉讼保全申请费2415元,合计5907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但春威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黎楠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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