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思远鼎鑫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陕西某某鑫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03民初7508号
申请人:陕西***鑫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房。
法定代表人:白楠。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翠,陕西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女,1985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
申请人陕西***鑫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陕西***鑫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86695.58元或查封、冻结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出具的无条件不可撤销连带赔偿责任保证保函(保险单号:PZPP2XXXXXXXXXXX01803)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陕西***鑫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86695.58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887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曼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叶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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