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1425民初1063号
原告:***,男,1936年7月28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天等县。
被告:广西冠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天等县天等镇会荣大道恒丰国际新城状元府13号楼C48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00MA5P3LUBL。
法定代表人:黄**刚。
原告***诉被告广西冠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以双方在庭外达成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22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向本院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负担。
审判员 黄德军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黄敏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