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伊蕾科斯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南京新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豫0203民初344号之二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新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伊蕾科斯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新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新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新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广东伊蕾科斯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92.52元,减半收取4046.26元,保全费2785元,由南京新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张炜审判员武亮人民陪审员张霞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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