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工业与能源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温州市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浙03执异88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温州市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东龙路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30300000051802。
法定代表人:张志东。
申请执行人:建德市汇丰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德市梅城镇城南西路58号,组织机构代码74718902-4。
法定代表人:吴楠崧,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严恒系,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温州市新澳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人民路金台大厦四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温州市化工机械厂,住所地温州市雪山路***号。
法定代表人:伍瑞海,厂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0年8月17日出生,住温州市鹿城区。
被执行人:李锦胜,男,汉族,1945年12月26日出生,住温州市鹿城区。
被执行人:沈成泉,男,汉族,1944年2月11日出生,住温州市鹿城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建德市汇丰物资有限公司(下称汇丰物资)与被执行人温州市新澳食品有限公司(下称新澳食品)、温州市化工机械厂、***、李锦胜、沈成泉、温州市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工投集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工投集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审查过程中,异议人工投集团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依法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是当事人一项程序权利,异议人申请撤回异议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应予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温州市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成荣
审判员  张苗苗
审判员  林彩霞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陈 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