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403执957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创亿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峄城经济开发区解放南路**(云端大数据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47554362670。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杭州盾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恒策西城时代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50920415117。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山东创亿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杭州盾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该案(2020)鲁0403民初13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杭州盾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山东创亿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执行。
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2022年2月7日等三次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工商登记、不动产等信息,于2021年5月13日传唤被执行人杭州盾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本院于2022年2月7日发布被执行人杭州盾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限制消费令,于2022年2月7日将被执行人杭州盾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经查,被执行人杭州盾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2年2月17日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山东创亿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山东创亿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杭州盾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2020)鲁0403民初138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山东创亿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杭州盾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继续清偿,并支付***行期间的***行金。日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张 涛
审判员 李 洋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