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迪安基因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迪安基因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安吉健恒糖尿病医院有限公司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0523财保16号之一

申请人:杭州迪安基因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石祥西路**紫金启真大厦**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6767222970T。

法定代表人:陈海斌。

委托代理人:方丽丽、吴雯,系杭州迪安基因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浙江***恒糖尿病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吉,住所地,安吉经济开发区范潭顶森路**代码:913305230852600387.

法定代表人:赵海平。

申请人杭州迪安基因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浙江***恒糖尿病医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其他财产1440408.21元。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作出财产保全裁定。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

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是其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浙江***恒糖尿病医院有限公司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俞一农

二0一七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俞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