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16民初3298号
原告西安迪安医学检验实验室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石化大道西段106号洋东科技产业园13号楼东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105333722140E。
法定代表人陈立,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柴琰,陕西大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成,陕西大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浙江迪安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金蓬街329号2幢3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MA27X1FK9N。
法定代表人刘林正,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贾道兴,陕西大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杭州迪安基因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金蓬街329号2幢4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6768222970T。
法定代表人洪汉华,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柴琰,陕西大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贾道兴,陕西大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雁塔女子医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含光路南段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3757828985X。
法定代表人高勇。
被告陕西天佑医疗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朱雀大街南段1号长丰园小区1区3号楼11层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100085986381X。
法定代表人李潇,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西安迪安医学检验实验室有限公司、浙江迪安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杭州迪安基因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雁塔女子医院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天佑医疗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三原告于2021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迪安医学检验实验室有限公司、浙江迪安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杭州迪安基因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迪安医学检验实验室有限公司、浙江迪安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杭州迪安基因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769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闫 劼
二〇二一年 六 月 十 日
书 记 员 寇爽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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