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6民初909号
原告:西安迪安医学检验实验室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石化大道西段106号沣东科技产业园13号东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105333722140E。
法定代表人:陈立。
委托代理人:柴琰、张成(实习),陕西大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迪安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金蓬街329号2幢303室。
法定代表人:刘林正。
委托代理人:贾道兴,陕西大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杭州迪安基因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金蓬街329号2幢402室。
法定代表人:洪汉华。
委托代理人:柴琰、贾道兴,陕西大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广慈泌尿专科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小寨东路1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81570868A。
法定代表人:陆向东。
被告:陕西天佑医疗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朱雀大街南段1号长丰园小区1区3号楼11层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0686852614。
法定代表人:李潇。
原告西安迪安医学检验实验室有限公司、浙江迪安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杭州迪安基因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广慈泌尿专科医院有限公司、陕西天佑医疗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贺美荣独任审理。
本院认为, 原告西安迪安医学检验实验室有限公司、浙江迪安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杭州迪安基因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迪安医学检验实验室有限公司、浙江迪安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杭州迪安基因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240元,原告西安迪安医学检验实验室有限公司、浙江迪安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杭州迪安基因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662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贺美荣
二〇二一 年 六 月 十一 日
书 记 员 蒋 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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