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0523财保16号之一
申请人:杭州迪安基因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石祥西路859号紫金启真大厦2号楼1501-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6767222970T。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系杭州迪安基因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浙江***恒糖尿病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经济开发区***森路5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30852600387.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杭州迪安基因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浙江***恒糖尿病医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其他财产1440408.21元。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作出财产保全裁定。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
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是其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浙江***恒糖尿病医院有限公司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0一七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