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交通旅游导报》报业有限公司

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与浙江《交通旅游导报》报业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互联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92民初175号
原告: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甲10号2层2078室,组织机构代码91110105777673722G。
法定代表人:冯飞燕,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功坤、史钜鑫,公司员工。
被告:浙江《交通旅游导报》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湖墅南路241-247号7楼,组织机构代码913300007719260474。
法定代表人:刘小杰,经理。
原告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交通旅游导报》报业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立案。原告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与法不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负担。
STAR审判员沈堃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陈剑宏
书记员张今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