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互联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92民初1501号
原告: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北干街道杭州萧山高新科技广场1幢303室。
负责人:冯飞燕。
被告:杭州明珠电视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之江路888号1918室。
法定代表人:吴祎洁。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沁柔,公司员工。
原告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与被告杭州明珠电视传媒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日立案,原告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蓝仙明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日
法官助理吴永安
书记员 郭小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