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明珠电视传媒有限公司

杭州明珠电视传媒有限公司、杭州诺方贸易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浙0106执1325号

申请执行人杭州明珠电视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之江路**号**室。

法定代表人倪敏。

被执行人杭州诺方贸易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杭州市**湖区留和路**号**幢**室div>

法定代表人黄群星。

原告杭州明珠电视传媒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诺方贸易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9日作出的(2016)浙0106民初83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杭州明珠电视传媒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1953640元,执行费21936元。

本案经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杭州诺方贸易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至期其未依法履行也未申报财产。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杭州诺方贸易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的登记信息、不动产登记信息、证券持有以及对外投资信息。经多方执行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等执行强制措施。

本院将上述财产调查情况、已经采取的执行措施等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以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汪哲君

人民陪审员  张建国

人民陪审员  黄建社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钱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