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明珠电视传媒有限公司

杭州明珠电视传媒有限公司与上海华服投资有限公司清算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沪0115民初32162号
原告杭州明珠电视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法定代表人夏茂松,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晓艳,浙江江英普乐士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曹宏宇,浙江江英普乐士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华服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新区。法定代表人周成建。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明珠电视传媒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华服投资有限公司清算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依法享有行使和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明珠电视传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87元,减半收取计1,293.50元,由原告杭州明珠电视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高峰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褚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