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3民初4762号
原告:浙江浙商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体育场路**。
法定代表人:周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飞、郭婧,浙江麦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州莫干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塔山街****/div>
法定代表人:沈志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闻龙、陈斌,浙江清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浙商传媒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州莫干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立案。原告浙江浙商传媒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州莫干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浙商传媒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浙商传媒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州莫干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浙江浙商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董臻静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 蒋梦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