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浙商传媒有限公司

浙江浙商传媒有限公司与杭州九好店商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浙0105民初8464号

原告:浙江浙商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体育场路178号。

法定代表人:臧铯。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邵岳、谢永俊,北京康达(杭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杭州九好店商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祥园路108号2幢701室。

法定代表人:李芳。

原告浙江浙商传媒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九好店商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诉请:1.被告支付全额杂志款36万元及违约金8.1万元(违约金从2018年1月1日起开始计算,以36万元为基数、按照每天万分之五的标准,暂计至2019年3月27日为450天,要求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2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谢永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杭州九好店商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定,2017年9月11日,原、被告签订《合作协议》一份,约定双方的合同期限为1年,自2017年10月起至2018年9月止;合作内容:被告订阅全年《浙商》杂志1000份(23期),单份480元/年,享受优惠价格7.5折,即单份360元/年,合计费用36万元整;付款约定:被告应于2017年12月31日前向原告支付全额杂志款36万元整,原告开具相应金额的发票给被告;被告应按期付款,如有迟延,每迟延一日,按万分之五每日的标准支付违约金给原告,直至全部清偿。合同另约定,原告在其出版的《浙商》杂志对被告加以宣传报道,被告享受的权利有:A.在原告出版的每期《浙商》杂志版权页“战略合作伙伴”中列入被告名称及LOGO,期限为从2017年10月上半月刊起至2018年9月下半月刊止;享受高端商务渠道推广权,被告团购的1000份《浙商》杂志全部摆放在长龙航空座位靠背上;在被告团购的1000份送上长龙航空的《浙商》杂志封面上印有“中国·九好”的字样……上述合作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约向被告供应《浙商》杂志,并向被告开具了金额为36万元的增值税发票。然被告未按约支付原告货款,原告经催讨未果,故而成诉。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杭州九好店商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浙商传媒有限公司款项360000元,并支付原告相应违约金(以360000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的利率标准自2018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957.5元,由被告杭州九好店商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浙江浙商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杭州九好店商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方素平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游慧玲

代书记员 周 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