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浙商传媒有限公司

浙江鸿慈健康产业有限公司、浙江浙商传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9民终9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鸿慈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东港街道海印路1055号国际健康产业中心15楼(自贸试验区内)。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杭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浙商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体育场路17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顾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顾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浙江鸿慈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浙江浙商传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23)浙0903民初24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2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浙江鸿慈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于2024年4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浙江鸿慈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浙江鸿慈健康产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638.4元,减半收取1819.2元,由上诉人浙江鸿慈健康产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二四年四月三十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