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浦项特种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鞍山浦项特种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与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渝0115执1041号
申请执行人:鞍山浦项特种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海城市。
法定代表人:金钢垣,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经开区。
法定代表人:刘大卫,该公司董事长。
在申请执行人鞍山浦项特种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的(2016)渝0115民初2779号民事调解书内容,依法向被执行人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工商登记等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3日作出(2017)渝01破申5号民事裁定书,受理对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并于同日作出(2017)渝01破3号决定书,裁定受理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并依法成立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渝0115执104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马万龙
审 判 员  刘伯康
代理审判员  刘 锟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龚 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