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渝0115执1597号
申请执行人:鞍山浦项特种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海城市甘泉镇甘泉村,组织机构代码75575035-2。
法定代表人:金钢垣,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经开区钢城大道1号,组织机构代码20285296-5。
法定代表人:刘大卫,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鞍山浦项特种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渝0115民初2779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的破产案件已被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渝0115执159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马万龙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胡 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