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282执5574号
申请执行人:***,女,1982年4月4日出生,住即墨区。
被执行人:青岛建希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区经济开发区解家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5508244267。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青岛建希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9)鲁0282民初1133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人××与被××人青岛建希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及有关规定,裁定如下:
(2019)鲁0282执5574号案件确定的义务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申国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