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82民初965号
原告:青岛润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区通济街道办事处长阡村**区**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MA3C6X0X6W。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强,******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青岛建希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区经济开发区解家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5508244267。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诚功(即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项,山东诚功(即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青岛润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建希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8日立案。原告青岛润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润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青岛建希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润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66元(原告预缴),减半收取183元,由原告青岛润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