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佳有环保技术有限公司

747某某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1303执74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住址:四川省岳池县罗渡镇兴罗街**号。
被执行人:广东佳有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住址: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新圩镇长布村桥背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陈波。
关于**与广东佳有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惠州市惠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惠阳劳人仲案字[2017]540号仲裁裁决书(终局)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8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广东佳有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以下义务:1、支付工资2800元给申请执行人**;2、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尔后,本院依法作出(2018)粤1303执747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广东佳有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名下账户进行了冻结。2018年4月12日,被执行人广东佳有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缴交执行款2850元,此款扣除本案执行费50元,余款2800元清退给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已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应予对本案作执行完毕结案处理及解除对被执行人名下账户的冻结。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广东佳有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2008024009100122959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850.00元的冻结。。
二、本案已执行完毕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智聪
审判员  朱廷科
审判员  钟 斌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张彩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