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兴达船务有限公司

宜昌兴达船务有限公司、湖北正峰实业有限公司船舶建造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武汉海事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鄂72执4号
申请执行人:宜昌兴达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枝江市马家店镇江口沿江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83557031357G。
法定代表人:邓大荣,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正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沿江大道189-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550679476T。
法定代表人:曾峰,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辉航物流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沿江大道189-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66549114XT。
法定代表人:曾胜,总经理。
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宜昌兴达船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正峰实业有限公司、湖北辉航物流投资有限公司船舶建造合同纠纷一案后,已将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执行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房产、船舶和车辆等财产,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2017年10月25日,申请执行人宜昌兴达船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杰
审判员  刘东
审判员  鄢坤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