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海事法院
支 付 令
(2016)鄂72民督17号
申请人:宜昌兴达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枝江市马家店江口沿江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83557031357G。
法定代表人:邓大荣,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红祥,湖北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北正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沿江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550679476T。
法定代表人:曾锋,总经理。
被申请人:湖北辉航物流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沿江大道**会信用代码:9142050066549114XT。
法定代表人:曾胜,总经理。
申请人宜昌兴达船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宜昌兴达船务有限公司称:申请人为被申请人湖北正峰实业有限公司修理其所有的“辉航66”轮、“正峰66”轮、“正峰99”轮,对“正峰888”轮进行新增项目建设。2015年10月7日,被申请人湖北正峰实业有限公司向申请人出具结算清单和欠条,确认共欠申请人船舶修理及新增项目建设费人民币(以下均为人民币)41万元。2015年10月8日,被申请人湖北辉航物流投资有限公司向申请人出具“承诺书”,确认对被申请人湖北正峰实业有限公司所欠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自认二者之间具有人格混同的事实。要求被申请人湖北正峰实业有限公司和湖北辉航物流投资有限公司连带向申请人支付全部下欠船舶修理及新增项目建设费41万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被申请人湖北正峰实业有限公司和湖北辉航物流投资有限公司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宜昌兴达船务有限公司全部下欠船舶修理及新增项目建设费41万元。
申请费2483元,由被申请人湖北正峰实业有限公司和湖北辉航物流投资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左铭辉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