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云0111执异117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云南筑高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六甲乡。
法定代表人:曾光。
委托代理人:叶治军,广东广仁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案申请执行人:丽江沛丰园艺有限公司,住所:丽江市古城区。
法定代表人:张文华,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张迪,云南义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丽江沛丰园艺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云南筑高混凝土有限公司(2021)云0111执2356号一案,异议人云南筑高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异议人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其权利,本案异议人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云南筑高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审判长 贾孟书
审判员 姚琼芳
审判员 张 鹏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亚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