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电望辰科技有限公司

中电望辰科技有限公司、莆田市大佳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闽0304民初2279号之一 原告:中电望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龙桥街道荔城中大道1998号市政南广场1号楼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2MA32FK0M0N。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聚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委托权限特别代理。 被告:莆田市大佳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凤凰山街道筱塘北街2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741664277W。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崇远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委托权限特别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崇远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委托权限特别代理。 原告中电望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莆田市大佳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