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宝汀商贸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南京宝汀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泰骏实业(上海)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111执29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南京宝汀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浦口区沿江工业区浦洲路35号。

法定代表人赵炎红,总经理。

被执行人**实业(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上海市嘉定区兴贤路1388号4幢2002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5年4月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

南京宝汀商贸有限公司与**实业(上海)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3日作出的(2019)苏0111民初825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调解书调解如下:一、被告**实业(上海)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5日前一次性偿还原告南京宝汀商贸有限公司借款本息2000000元;二、被告**实业(上海)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5日前偿还原告南京宝汀商贸有限公司律师费20000元;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96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4600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实业(上海)有限公司负担,于2019年12月15日前支付给原告南京宝汀商贸有限公司;四、被告**实业(上海)有限公司如未按期足额履行,原告南京宝汀商贸有限公司即有权就全部尚欠款申请强制执行,同时被告**实业(上海)有限公司应以尚欠的借款本金数额(已还部分以先抵扣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再以先还息后还本的顺序抵扣)为基数,自2019年12月3日起按年利率9%至实际给付之日止计算支付利息;五、被告***对上述一至四项全部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因被执行人**实业(上海)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南京宝汀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2月7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实业(上海)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车辆权属登记,无大额银行存款;被执行人***名下无大额银行存款,其名下车牌号为苏N×××××的长城牌汽车已被本院依法查封,因该车辆下落不明,暂无法处置。另,本院已轮候查封***名下位于苏州市太仓市的不动产并已发函首封法院参与分配。此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本案尚未执行到位标的2034600元。现申请执行人对(2020)苏0111执296号一案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实业(上海)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并对**实业(上海)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文书材料、谈话笔录、委托执行材料、参与分配材料、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通知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实业(上海)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车辆权属登记,无大额银行存款;被执行人***名下无大额银行存款,其名下车牌号为苏N×××××的长城牌汽车已被本院依法查封,因该车辆下落不明,暂无法处置。另,本院已轮候查封***名下位于苏州市太仓市的不动产并已发函首封法院参与分配。此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实业(上海)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并对**实业(上海)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苏0111民初825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盛宝霞

审判员  滕 清

审判员  郑红梅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韩茜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