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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顺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淄博顺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淄博市临淄区凤凰镇大张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临执字第355号
申请执行人淄博顺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现住地:淄博市临淄区。
被执行人淄博市临淄区凤凰镇大张村村民委员会,现住地:淄博市临淄区。
淄博顺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淄博市临淄区凤凰镇大张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临民初字第25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淄博顺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标的总额4992937.62元未能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淄博市临淄区凤凰镇大张村村民委员会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淄博顺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淄博市临淄区凤凰镇大张村村民委员会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认为,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15)临执字第355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
如发现被执行人淄博市临淄区凤凰镇大张村村民委员会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淄博顺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爱民
审判员  宋元刚
审判员  张建民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于雪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