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602民初6839号
原告:山东滨澳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滨北街道办事处梧桐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2798696931A。
法定代表人:董桂光,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76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高青县。
被告:山东清河建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淄博市高青县花沟镇政府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2706302721P。
法定代表人:蔡春水,该公司经理。
原告山东滨澳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清河建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山东滨澳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滨澳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玉秋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魏 佳
书 记 员 邢文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