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安信置业有限公司

山东沂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源万盛隆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323执保131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东沂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源县鲁山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3168613126Y。
法定代表人:刘际中,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成名,男,1982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山东沂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工,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沂源万盛隆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源县民营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欣禹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源县石桥镇石龙官庄村。
法定代表人:张安波,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省安信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源县鲁村镇于家石沟村。
法定代表人:李毅然,董事长。
被执行人:沂源县万盛隆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源县振兴路2-7号。
法定代表人:杨玉海,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84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
被执行人:杨玉海,男,汉族,1961年2月20日出生,住沂源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沂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沂源万盛隆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山东欣禹环保材料有限公司、山东省安信置业有限公司、沂源县万盛隆超市有限公司、**、杨玉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保全冻结了被执行人沂源万盛隆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山东欣禹环保材料有限公司、山东省安信置业有限公司、沂源县万盛隆超市有限公司、**、杨玉海的银行存款或网络资金,现因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解除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沂源万盛隆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山东欣禹环保材料有限公司、山东省安信置业有限公司、沂源县万盛隆超市有限公司、**、杨玉海银行存款或网络资金6500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尹纪锋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周乐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