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安信置业有限公司

山东沂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323执保1317号
申请保全人:山东沂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源县鲁山路1号。
法定代表人:宋新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成名,男,1982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山东沂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工,特别授权。
被保全人:沂源万盛隆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源县民营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保全人:山东欣禹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源县石桥镇石龙官庄村。
法定代表人:张安波,董事长。
被保全人:山东省安信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源县鲁村镇于家石沟村。
法定代表人:李毅然,董事长。
被保全人:沂源县万盛隆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源县振兴路2-7号。
法定代表人:杨玉海,董事长。
被保全人:**,男,1984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
被保全人:杨玉海,男,汉族,1961年2月20日出生,住沂源县。
申请保全人山东沂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已经生效的(2018)鲁0323民初1852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保全,请求对被保全人沂源万盛隆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山东欣禹环保材料有限公司、山东省安信置业有限公司、沂源县万盛隆超市有限公司、**、杨玉海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查封、冻结、扣押被保全人价值650万元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保全人沂源万盛隆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山东欣禹环保材料有限公司、山东省安信置业有限公司、沂源县万盛隆超市有限公司、**、杨玉海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相关法律义务,申请保全人申请对其财产采取查封、冻结、扣押等保全措施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沂源万盛隆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山东欣禹环保材料有限公司、山东省安信置业有限公司、沂源县万盛隆超市有限公司、**、杨玉海银行存款或网络资金650万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在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五日内不申请执行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尹纪锋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周乐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