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安信置业有限公司

山东沂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源万盛隆玻璃制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323执保146号
申请人:山东沂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源县鲁山路1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0323168613126Y。
法定代表人:宋新伟,职务董事长。
被申请人:沂源万盛隆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源县民营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XX,职务董事长。
被申请人:山东欣禹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源县石桥镇石龙官村。
法定代表人:张安波,职务董事长。
被申请人:山东省安信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源县鲁村镇于家石沟村。
法定代表人:李毅然,职务董事长。
被申请人:沂源县万盛隆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源县振兴路2-7号。
法定代表人:杨玉海,职务负责人。
被申请人:杨玉海、男,汉族、1961年2月20日出生,住沂源县。
被申请人:XX、男,汉族、1984年1月12日出生,住沂源县。
申请人山东沂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沂源万盛隆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山东欣禹环保材料有限公司、山东省安信置业有限公司、沂源县万盛隆超市有限公司、杨玉海、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查封被申请人700万元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券或其它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700万元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券或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文葆
二〇一八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武广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