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23民初3211号
原告:***,男,1972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
被告:***,男,1900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
被告:山东省安信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源县鲁村镇于家石沟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3765757398P.
法定代表人:李毅然。
原告***与被告***、山东省安信置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齐吉禄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唐建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