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安信置业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山东省安信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611执72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12月24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
委托代理人:王新,山东大正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湘亮,山东大正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9年11月14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
被执行人:山东省安信置业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0323765757398P,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
法定代表人:李毅然。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东省安信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意外身亡,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于2019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同时申请法院解除对被执行人***、山东省安信置业有限公司采取的一切执行措施,并表示今后不再要求强制执行本院(2018)苏0611民初3137号民事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苏0611执72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立威
审判员  朱启平
审判员  徐海燕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孟金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