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万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周村宏陆商行与淄博万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306民初1747号
原告:周村宏陆商行,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太。
被告:淄博万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村宏陆商行与被告淄博万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周村宏陆商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1.00元,由原告周村宏陆商行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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