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万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淄博万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四川豪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赵以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淄博万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四川豪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1-25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周民初字第1510号
原告淄博万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南郊镇。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四川豪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住所地成都建设北路3段168号附39号。
被告*以。
本院在审理原告淄博万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豪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淄博万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05.00元,由原告淄博万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