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万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无棣汇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淄博万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623民初4371号
原告:无棣汇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无棣县滨州港西港经济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淄博万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南郊镇贾黄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无棣汇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淄博万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8年11月14日立案。原告无棣汇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无棣汇泰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淄博万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无棣汇泰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350元,减半收取计3675元,由原告无棣汇泰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秀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