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金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九江华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赣0402执保45号
申请保全人九江华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被保全人山东金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九江华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因,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山东金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执行员  骆少骏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 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