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6民初18100号
申请人:天津市裕华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津南区小站镇东西庄房村东1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20759084196。
法定代表人:王玉华,职务执行董事、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淄博市临淄区建设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86410152XE。
法定代表人:杨松森,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天津市裕华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天津市裕华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存款3,249,718元或者查封其他等值财产,并提供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出具的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天津市裕华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讼财产保全,并提供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出具的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一百零五条、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存款3,249,718元或者查封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天津市裕华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窦华利
二〇二二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饶维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