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05民初2560号之一
原告:广饶县金达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广饶县**镇西大张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3580412676E。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淄博市临淄兴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一诺路天华商务大厦31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1643221371。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69年9月5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
原告广饶县金达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淄博市临淄兴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广饶县金达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查封、冻结、扣押被告淄博市临淄兴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35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告淄博市临淄兴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35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