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临淄区梧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05民初454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68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临淄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凤玉,淄博临淄乾坤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男,1967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临淄区。
被申请人:淄博市临淄区梧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凤凰镇梧台路1107号。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淄博市临淄区梧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4日作出(2022)鲁0305民初454号民事裁定,依法查封了**、淄博市临淄区梧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于2022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淄博市临淄区梧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出的解封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淄博市临淄区梧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凌燕
二〇二二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王晓旭